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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六十问添加时间:2018年9月30日
来源: 西安离婚律师 http://www.lihunxa.com/
1、仅举办了结婚典礼未领取结婚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吗 答:不属于。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依法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 2、法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多少 答: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4、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5、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那些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7、夫妻财产可以相互约定吗该约定对外是否有效 答:可以。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效。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8、子女必须随着父亲姓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9、祖孙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吗 答: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0、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吗 答: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1、子女有权干涉父母再婚的权利吗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会因父母的再婚而发生变化吗 答:没有。不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2、离婚的方式有几种 答:两种: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13、哪些情形应准予离婚 答: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4、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准提离婚 答:三种情况分别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5、复婚时必须重新领结婚证吗 答:是。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16、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承担 答: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7、公安机关有义务制止家暴吗 答:有。根据法律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18、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答: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9、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0、补办的结婚证效力从何时算 答: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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