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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山海产假规定

添加时间:2016年1月29日   来源: 西安离婚律师     http://www.lihunxa.com/
北京市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正常的产假从国家规定。晚育的女职工(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还可凭证额外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需经所在单位批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上海市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对产假的规定,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晚育假、晚育护理假的规定
符合晚育规定的准妈妈(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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