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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规定

添加时间:2016年1月22日   来源: 西安离婚律师     http://www.lihunxa.com/
婚姻法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规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期间内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因为女方在此期间内,身体上、精神上有一定负担,如果允许男子提出离婚,势必给女方在精神上带来沉重的打击,不但影响女方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胎儿、婴儿的发育、成长,因此,禁止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是完全必要的。

  现行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本条限制的是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即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起诉时不知道女方已经怀孕,或者人民法院在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后才发现女方处于上述期间的,由人民法院直接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而不是判决不准离婚。如果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已经怀孕,以后在上诉审理期间发现女方怀孕的,在查明属实后,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因此,本条限制的是男方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并不涉及到准离与不准离的实体性问题。当然,这一限制只是时间上的限制,而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在上述法定期间经过之后,男方仍有权请求离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0403]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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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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