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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再婚擅改子女姓名 抚养费纠纷应如何执行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30日   来源: 西安离婚律师     http://www.lihunxa.com/
     【案情简介】张龙三岁时,其父母张某与秦某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并经法院调解后判决离婚,约定张龙由其母秦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张龙八岁时,秦某与赵某再婚,为了加深张龙与继父赵某间的感情,秦某遂将张龙改名为赵虎。张某知道秦某擅自更改儿子姓名后异常恼火,多次要求秦某将名字重新改回,但秦某坚决不改,见多次沟通无果后,张某便声称当初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抚养费权利主体是张龙而非赵虎,现张龙更名为赵虎后已丧失抚养费追索权,所以他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为此,秦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本案是比较典型的抚养费纠纷类案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知,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与生俱来”的,只要子女一经出生,不论其父母是否结婚、离婚、再婚,也不论该子女的姓名如何改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都是确定无疑的。结合本案,虽然张龙后来更名为赵虎,但作为张某与秦某的子女,他仍然是当初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抚养费权利主体,因此张某对儿子一经改名即丧失抚养费追索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本案中,张某应当继续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如果经法院催促后仍然拒不履行,法院有权依法强制执行。关于张龙姓名恢复的问题,张某可通过向法院另行起诉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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