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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协议应注意哪些?

添加时间:2018年9月10日   来源: 西安离婚律师     http://www.lihunxa.com/
  子女的抚养权应该由父母共同承担,当发生离婚时就又会产生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双方协商同意后就可以签订子女抚养协议书,那子女抚养协议包括哪些内容呢?如果要对抚养协议进行公证,那在实践中,办理抚养协议公证应注意什么?
  网友咨询: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一般会怎么处理?
  我和李某是属于同居关系,在一起5年了,他总是借口各种理由不办结婚证,现在我们的女儿都一岁多了,他说要分手,并且还要要女儿的抚养权,我知道我们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可是孩子是我的命啊,我不能给他的,我要怎么办呢?
    西安离婚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一、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一、子女抚养协议包括哪些
  方雄文律师解析:
  抚养协议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二)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
  (三)探视权的规定;
  (四)其他约定事项。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二、办理抚养协议公证应注意什么
  方雄文律师普法: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由于《变更抚养权协议》双方当事人对被抚养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要求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三、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方雄文律普法:
  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的养育和生活上的照料。抚养教育好后代,这不仅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应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离婚,仍应负担抚养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维持生活(如继续上学等),父母才有义务承担。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是对抚养教育义务的必要补充。所谓管教,就是父母依照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的要求,对子女的行为加以正确、适当的约束,使他们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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