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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应如何承担

添加时间:2013年1月8日   来源: 西安离婚律师     http://www.lihunxa.com/
某部张强近日致信本报称:其夫妻感情不合,准备办理离婚手续。夫妻俩现有一子,2005年5月出生。请问孩子的抚养费应如何承担?  本栏目特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何同庆回复如下: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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