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72172229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动态
继承法
家庭暴力
离婚起诉书
结婚知识
婚内侵权
婚姻法规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继承法家庭暴力离婚起诉书结婚知识婚内侵权婚姻法规同居关系遗嘱继承婚姻房产
子女抚养
婚姻法律文书涉外婚姻律师案例
法律咨询热线
13772172229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子女抚养

抚养费给付方式 未婚生育的孩子抚养费谁担

添加时间:2022年9月26日   来源: 西安离婚律师  Tags: 抚养费给付方式,未婚生育的孩子抚养费谁担   http://www.lihunxa.com/

 王继平律师,西安离婚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抚养费给付方式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抚养费给付方式的确定,应根据案情而定。一是要根据给付方的实际履行能力,二是要便于执行。可以采取按月、季、年给付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


  1、有固定收入的工薪阶层且没有多少积蓄的,应采取按月给付的方式。可由给付方按月自动履行,也可以由法院委托其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由对方按月领取。


  2、给付方没有固定职业及收入,或是农业人口,则应判决按季或年给付的方式为宜,这样也可减少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次数和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对当事人及法院都有益处。


  3、双方当事人有较多的共同财产或存款,应当采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分割共同财产及存款时,应在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应分割的数额中首先扣除抚养费,这样可以根本上解决法院为一个孩子的抚养费年年搞执行的弊端,也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4、以物折抵。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相关抚养费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未婚生育的孩子抚养费谁担

  今年23岁的刘女士两年前与相识不久的马先生一起到深圳打工,并开始同居。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久刘女士就怀孕了,当时他俩都没有什么钱,拖了一阵子,肚里的孩子大了,他们的婚也没有结成。由于在深圳无人照顾,刘女士就独自回到青海把孩子生了下来,马先生却一直留在深圳打工。孩子生下来后,刘女士也曾好几次要求马先生寄生活费或者本人回来俩人把结婚证领上,但是马先生却一直以收入不多、事业未成为由一再拖延,刘女士一时也不知怎么办才好。刘女士想通过晚报栏目弄清楚,如果男方抛弃女方,那么孩子的抚养费可以找男方要吗如果男方不给该怎么办


  律师观点


  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认为,是否登记结婚,与抚养孩子没有关系。按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作为母亲的刘女士有权利要求孩子父亲给付孩子扶养费。刘女士可先与马先生协商,如果男方拒不给付孩子扶养费,刘女士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给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对方收入或生活标准来支付。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西安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7217222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