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72172229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动态
继承法
家庭暴力
离婚起诉书
结婚知识
婚内侵权
婚姻法规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继承法家庭暴力离婚起诉书结婚知识婚内侵权婚姻法规同居关系
遗嘱继承
婚姻房产子女抚养婚姻法律文书涉外婚姻律师案例
法律咨询热线
13772172229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遗嘱继承

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的特殊规定

添加时间:2016年9月1日   来源: 西安离婚律师     http://www.lihunxa.com/
  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的特殊规定

  1)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推荐阅读:

  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年满35周岁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下列的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双方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3)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4)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等限制。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西安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7217222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