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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起纷争 法官裁判定份额

添加时间:2014年5月23日   来源: 西安离婚律师     http://www.lihunxa.com/
7月 27日,旬阳法院吕河法庭宣判一起因遗产分割引起的涉外继承纠纷案。

    龚庭寿与杜玉英夫妇祖居旬阳县城关镇老城。龚杜夫妇共生育五男四女,分别是:龚仕成、龚仕花、龚仕秀、龚仕礼、龚仕平、龚仕友、龚仕琴、龚仕新、龚仕玲。1984年、1986年龚庭寿夫妇经旬阳县城乡建设环保局及城关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关镇二居十四组城区滨江北路75号重建、续建四间三层砖混结构房屋。1987年8月房屋建成,建筑面积212.09平方米。讼争房屋临街而建,三层房屋每层价值不等。同年11月龚庭寿去世。1989年1月旬阳县人民政府颁发了旬房地字第48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杜玉英。2007年9月22日杜玉英在西安市龚仕秀家由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马锋律师代书、戴强律师见证下立下遗嘱:一、将位于旬阳县城区滨江北路75号私房中属于杜玉英个人的二分之一即底层全部房屋及二层过道一间和后庭一间,总计六间房屋指定由龚仕玲继承。将其余房间中自己应占的十分之一份额指定由原告龚仕秀继承。2008年7月20日杜玉英过世。遗嘱继承人龚仕玲、龚仕秀因遗产分割问题与其他兄妹引起争议诉至法庭,审理中,法庭依法追加龚仕花、龚仕友、龚仕琴、龚琳为共同原告。

    龚庭寿、杜玉英夫妇1987年建讼争房屋期间,龚仕礼也在本县火车站进站路自建房屋。2006年龚仕成在深圳病故。龚仕成膝下有一女龚琳,2001年移居澳大利亚。龚仕友系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旬阳卷烟厂退休职工,目前因患精神病在安康精神病医院治疗。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亨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1989年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旬阳县人民政府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杜玉英名下,三被告知晓。产权登记至今已二十余年,被告未主张过房屋产权共有。从证据的效力上分析,房屋产权证书是国家机关颁发的公文书证,与被告举出的证人证言等反证相比较,证明力明显较高。讼争房屋系龚庭寿健在时所建,应认定为龚庭寿与杜玉英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认定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两名律师见证签名属实,杜玉英在两名律师的见证下立下代书遗嘱,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该遗嘱中关于房产份额处分的主要内容有效。被告辩称遗嘱系伪造,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理由法院不予采纳。但,遗嘱只能处分属于杜玉英个人的财产。讼争房产在龚庭寿生前没有分割,在龚庭寿死亡后也未析产,杜玉英个人径直将价值较高的房间以遗嘱的形式处分给龚仕秀、龚仕玲两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其遗嘱中指定房间楼层的表述无效。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讼争房屋系龚庭寿与杜玉英的夫妻共同财产,杜玉英将其与龚庭寿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其个人的1/2处分给龚仕玲应为有效。龚庭寿1987年去世,对属于龚庭寿的1/2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杜玉英、龚仕成、龚仕花、龚仕秀、龚仕礼、龚仕平、龚仕友、龚仕琴、龚仕新、龚仕玲十人等额继承。但龚仕成已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龚仕成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龚琳转继承。十个继承人每人对龚庭寿的二分之一房产均享有1/20的份额,杜玉英将其所有的1/2份额以遗嘱处分给龚仕玲,将其应继承的1/20(并非1/10)以遗嘱形式处分给龚仕秀,龚仕玲就亨有讼争房产的11/20的份额,龚仕秀就亨有讼争房产的1/10的份额。

    据此,依法判决如下:座落于城关镇二居十四组城区滨江北路75号四间三层房产,龚仕玲亨有11/20的所有权;龚仕秀有1/10的所有权;龚仕花、龚仕礼、龚仕平、龚仕友、龚仕琴、龚仕新、龚琳各享有1/20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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