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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冷暴力的提法分析添加时间:2013年2月18日
来源: 西安离婚律师 http://www.lihunxa.com/
目前,在媒体上广为炒作或议论的一种所谓的新型家庭暴力,这就是“家庭冷暴力”。什么是“家庭冷暴力”?至今无法找到一个统一和权威性的定义。具有代表的提法或描述有这样几种: 推荐阅读: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要点 家庭冷暴力是什么 一、“家庭冷暴力”提法,容易混淆视听“家庭冷暴力”把所有的感情不和或感情上的不友善现象都视为暴力,实际上否认了现行立法中家庭暴力的特有内涵。可想而知,如果把不说话、不接触、漠不关心、懒于做家务、语言攻击、拒绝同居等都作为家庭暴力,实际上就成了一种泛暴力现象。那么,现行立法中的家庭暴力,就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了。其结果只能削弱现行家庭暴力的立法价值。 二、“家庭冷暴力”突显了妇女的主体地位,有损妇女权益的保护所谓的“家庭冷暴力”,其主体是不分体力的强弱,不分男女老幼,即不分弱势与强势的,即弱势人群都可以实施。这样弱势人群也都成为被反的对象了。而法律设立反家庭暴力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弱势人群,而冷暴力的提法,则成为反弱势人群自身。大家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妇女使用的所谓冷暴力要多于男人。因为妇女一般无法使用武力征服男方或发泄情绪,往往只能采取语言攻击,或者采取一种消极无奈的手段进行对抗,即不说话、不理不睬、回避或拒绝性生活等。如果把这些行为都认为是暴力,那正好给男方使用武力找到了借口。即你用冷暴力对付我,我就用“热暴力”即武力对付你。结果是双方都使用了暴力,双方责任相等,甚至狡猾的男方还会认为是女方先使用暴力,责任大于男方,从而抵消男方的责任。因而,冷暴力概念的提法,有损妇女权利的保护,对妇女严重不利。 三、冷暴力的提法容易造成司法适用上的混乱由于冷暴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和标准。因而,目前对冷暴力的认识和看法五花八门,非常混乱。根据目前对所谓冷暴力的不同看法,它在实践中,至少可以造成下列司法混乱: 1、混淆与法定暴力的界限。我国理立法上的法定暴力,有其严格的内涵,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如构成法定暴力,就可以成为离婚的条件,并还要承担离婚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而所谓冷暴力是不能产生上述法律后果的。如前述有关学者在评述李某与丈夫王某案例时,就混淆许多法律界限,其中一个错误之一,就是把冷暴力的责任与法定暴力相等同,认为冷暴力也要承担赔偿等责任。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法定暴力与所谓冷暴力的界限,有损法律的正确贯彻执行。 2、混淆与婚外异性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的界限。与婚外异性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两种可以离婚的法定理由,与婚外异性同居引起的离婚,还应承担离婚赔偿责任。有的把这些严重违法或夫妻感情不和现象,降格为冷暴力,这必然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使一些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得不到应有追究。 3、混淆与虐待、遗弃的界限。在所谓的冷暴力中,有一些不作为行为实际上是虐待、遗弃行为,如拒不履行夫妻法定义务(拒绝扶养或拒绝给付生活费用等)。对这些行为,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怎么能用一个冷暴力而取而代之? 4、混淆与诽谤、羞辱的界限。有些语言攻击,属于诽谤、侮辱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一定后果的,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也不能简单地视为冷暴力,而影响法律的正确评判。 5、混淆一般夫妻生活准则与法律准则的界限。如双方不说话,属于一般夫妻生活准则调整的范围,怎么能上升为冷暴力?又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对所谓“冷暴力”,如果都把它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就会不适当扩大责任追究范围;如果都不作违法行为处理,又会放纵一些违法行为。因而,我们认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就叫什么行为,就定什么性质,按什么法律处理。不能用一个所谓“冷暴力”这样一个非法律概念来取代,从而影响法律评价功能,造成人们对法律的误判。冷暴力的提法,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任何问题的提出和概念的设定,都有一定的目的和意义,解决一定的问题。 所谓“冷暴力,实际上就是“冷淡”、“冷漠”或“漠视冷落”。也就是故意“冷淡对方”或“冰冷对方”等。这是夫妻之间的一种冷战形式。我们认为称为“冷战”比较恰当。冷战也可能影响夫妻关系,伤害夫妻感情。但冷战的问题比较复杂,不能与暴力相提并论。把他上升到暴力层面,表述为“冷暴力”,除了如前所述的付面效果外,试问冷暴力的提法还能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法律价值?。一些人之所以要使用“冷暴力”,其目的是想占“暴力”的光,借法律反暴力之手,来达到制止所谓“冷暴力”的目的。而事实上,这一初衷,完全无法达到,反而弄巧成拙。据此,我认为,“家庭冷暴力”的提法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诠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