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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曾患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添加时间:2013年1月8日   来源: 西安离婚律师     http://www.lihunxa.com/
  汉网消息(记者李冀 彭学武 程艳 实习生王钦钦)昨日上午,黄陂区司法局携所属三家律师事务所联手武汉晨报,在黄陂区前川街向阳社区设立法律免费咨询点,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唐德武与当地15名律师并肩为广大市民提供服务。

    记者在咨询现场看到,上午7时,社区群干已布置
好了咨询台,不到8时,就来了不少等待咨询的市民。

    “我老婆曾经得过精神病,我们的婚姻是否有效?”黄陂的张先生向律师咨询。

    张先生介绍,他妻子涓涓曾于1998年2月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1999年5月精神病症状消失,生活能自理,治愈出院。

    2001年7月,再次入院,至2001年11月痊愈出院。

    2003年9月9日,张先生和涓涓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一个健康的男孩。

    2006年7月,涓涓再次犯病,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确实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随着病情的不断加重,丧失劳动能力的涓涓,只得办理病退。

    经过反复治疗,如今,涓涓的症状基本消失出院,但张先生已不堪忍受这样的生活,提出离婚,但遭到涓涓拒绝。

    张先生希望通过申请婚姻无效,来解决这段婚姻,结束这样的生活。

    [律师观点]

    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乾开认为,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该解释第9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

    本案中,涓涓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在未发病期间,其生活能自理,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2003年,张先生与涓涓登记结婚至今已有5年时间,证明能与张先生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同时,涓涓精神分裂症在精神病院治疗后,症状已消失,所以理论上该婚姻有效。

详情请看:http://www.cnhan.com/gb/content/2008-10/12/content_9351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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