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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只要婚姻是无效的,彩礼钱可以无条件退还

添加时间:2013年1月8日   来源: 西安离婚律师     http://www.lihunxa.com/
    问:去年冬天,我经媒人介绍,与我女朋友相识,并确立婚约。在没有相互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因为双方父母的催促,我们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在同居前及同居期间,依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我给了女方彩礼约5万元。后来与女方同村的朋友告诉我,我女朋友曾经结过婚,与她丈夫虽然已经断绝交往,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我和她解除婚姻关系,我以前给女方的彩礼能要回来吗?

    律师诊断:你们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并且女方并没有与她丈夫办理离婚手续,你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你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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