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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公告费用 涉外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21年8月20日   来源: 西安离婚律师  Tags: 涉外婚姻离婚公告费用,涉外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http://www.lihunxa.com/

  王继平律师,西安离婚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涉外婚姻离婚公告费用

  目前在我国属于涉外夫妻关系的男女并不在少数,但是由于涉外婚姻的男女双方的生活习惯作风都有所不同,因此婚后是否能够磨合到一起都是个问题。所以接下来由将带来涉外婚姻离婚公告费用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涉外婚姻离婚公告费用

  缴纳公告费300元,公告期60天。

  如果被告失踪,法院需要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的,公告所需的费用按规定是要先由申请人承担的,申请人可以将其列入诉讼费用,请求被告承担。

  二、涉外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涉外婚姻离婚公告费用以及涉外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的问题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涉外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这里的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主要指或者是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具有外国国籍人或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或者原婚姻关系是在国外缔结的。那么涉外离婚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

  一、涉外离婚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本人身份证;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5、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涉外离婚流程

  1、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三、涉外离婚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双方均在香港居住。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上文中为您介绍了涉外离婚流程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涉外婚姻在现在十分常见,离婚时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同样的离婚的时候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离婚材料,去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即可。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到咨询,我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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